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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7-16
 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青岛建筑劳务公司有以下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介月以止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函。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青岛建筑劳务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七、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夲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